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种情况,就是明显无罪的人却仍然被判定为有罪。这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伤害和不公正待遇,而且还影响到整个社会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度。那么究竟是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首先要说明,在我国现行立法下,“证据说服力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并存。“证据说服力原则”强调以客观、科学、合规范化等方式提高证明标准;而“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只要不能确定其清白,则应视之为已认定过。
另外,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导致错误判断结果产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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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失误:譬如缺乏关键物证或目击者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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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环节违反程序规定:例如拒绝律师代理或使用非正式逼供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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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裁量权运用上偏颇: 单方面重视某项指控元素或轻视其他相关指控元素。
以上三点都容易使得本来没有足够论据支撑起来但最后获得确认,并加入承认结论作为基础进行主观推断分析和价值评估。
此外,在庭审上也容易引发一些非技术因素干扰有效地寻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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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预设偏见及歉意操作: 按自己固有看法处理案子, 或将私怨涌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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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力欠佳及质量参差不齐 : 缺少针对性策略构建, 忙碌时候盲目接单 ;
6 .舆情压制 & 报道失实 : 不良嗜好文化氛围泛滥 , 犹豫党派利益集团排挤异端声音.
总之,虽然我们尊重司法机关所作出所有裁示 ,但每次错杀/漏网都需要深层检讨考虑 。唯通过完善监督机制 和 更专业水平更高效率 的服务可以改变当前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