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法治下的人权保障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对一名涉嫌犯罪的外籍人士采用了“取保候审”的措施。这项措施是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下,由公安机关依据自己认为必要而实行的强制约束手段。
然而,“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常见且重要的预防性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被羁押者应有的基本权利与尊严。
首先,“取保候审”并非对所有疑犯都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无固定住所或居所、拒不说出真实身份等情形时方可使用该措施,并需立即告知其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方法及其他自我辩护权利;同时还须确立起始期限并按期解除此类限制。
另外,《最高检关于办理监视居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明确指出:“‘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危害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个别司法活动能够彰显正义但采纳其他轻微处置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如果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又能达到同样效果,则优先选择后者以减少当事人负面影响。
因此,在执行“取保候审”之前,各级执法机构亦需擦亮眼睛看清每一个具体情况,并细致地衡量如何平衡稳妥惠及多种因素之间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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