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咨询法律问题
专业刑事律师全天候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辩护人”与“公证人”的对话

2023-11-22 来源:yutanlawyer 浏览:..
 

近年来,刑事案件频繁发生,不少被告需要进行刑事辩护。而在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证人”的交流往往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请问您作为一名‘公证人’有何责任?” 我负责记录、鉴定、保管相关的法律文书和物品,并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那么当被告提供新的证据时,您会如何处理?” 如果是涉及到罪行认定方面重大影响或者可以推翻原先已经形成且未经过合法程序变更的本院裁判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庭并依程序收集取得该项新证据。

这里就牵扯到了一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属于罪行认定方面重大影响? 实践中我们遇到最多的两类案例分别是:

  1. 以前没有查明或者错误地查明某个基本环节上确凿存在客观真实可信赖材料;
  2. 新提交材料能够直接排除控诉所根据之主要指控论点(即使其他部分指控不能完全否决);

此外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在量刑阶段改变轻重缓急程度并不属于受理范围。 其次,在自愿放弃权利等情形下,无需予以采纳; 最后, 应将其转化为正式申请递交至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核实后再做决策;

总体而言,“公正第一”的职业道德精神始终贯穿于我的工作中。只要符合规则与标准,并充满着良知良能地执行好各种任务就是我义不容辞之责任。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46491 13910161791

邮箱:

Q Q: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中央电视台对面)富尔大厦906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22 北京御探律师事务所 本站热搜: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知识、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