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事案件频繁发生,不少被告需要进行刑事辩护。而在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证人”的交流往往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请问您作为一名‘公证人’有何责任?” 我负责记录、鉴定、保管相关的法律文书和物品,并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那么当被告提供新的证据时,您会如何处理?” 如果是涉及到罪行认定方面重大影响或者可以推翻原先已经形成且未经过合法程序变更的本院裁判结果,则必须重新开庭并依程序收集取得该项新证据。
这里就牵扯到了一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属于罪行认定方面重大影响? 实践中我们遇到最多的两类案例分别是:
- 以前没有查明或者错误地查明某个基本环节上确凿存在客观真实可信赖材料;
- 新提交材料能够直接排除控诉所根据之主要指控论点(即使其他部分指控不能完全否决);
此外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在量刑阶段改变轻重缓急程度并不属于受理范围。 其次,在自愿放弃权利等情形下,无需予以采纳; 最后, 应将其转化为正式申请递交至检察机关调查询问核实后再做决策;
总体而言,“公正第一”的职业道德精神始终贯穿于我的工作中。只要符合规则与标准,并充满着良知良能地执行好各种任务就是我义不容辞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