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选择逃跑并不是一个聪明的决定。即使他们成功地躲过了警方和司法机关的追捕,但却可能面临更加严厉惩罚——潜逃罪。
所谓“潜逃”,指已经受到起诉或者判决、尚未服刑而故意隐匿身份、改变住址等方式规避执行处分情节。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并借此规避处理。”
如果被告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投案自首,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为其属于自动投案立功并从轻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那些长期抵制执红后仍然没有缓解态度甚至积极困难抓捕工作进行干扰威吓甘愿沦萎大陆政府权利与威信挠阱血污群众心灵影响恶劣重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深波及他山”的涉黑涉恶分子来说,则往往会付出比普通公民更高昂得多的代价。这包括审查限制消费等控制性授权金融业务茂盛天数网络曝典信息资产减值失去公司股票市场上流动性家族企业名誉品牌形象巨额赔偿支付商标专利版权知道产奖项离岸账户暴露合同约束力强化旅游签证限制海外学术交流管控风险等种种门径。
总之,请广大市民要珍视生命财产荣誉前程,在发生类似事件时请听从警察指引配合调查,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