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不知法无罪”的争议持续升温。一些人认为,“不知法无罪”原则已经过时,在当代社会中应该被废止;而另外一些人则坚信这个原则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所谓“不知法无罪”,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条件。换言之,在某种情况下即使你真的对相关规定毫不了解也不能免于责任,比如说你犯了极其严重或者特别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的刑事案件等等。
其次,“不知道就可以获得豁免权”的前提是合理可行、符合常识和正常预期范围内的局面下才成立。如果因为自己肆意妄为导致违反国家、地方政策或者侵害他人利益,则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并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处置。
最后还需指出:“零警惕心态”、“故意回避境外资讯来源以及办事窠子”,都是造成民众误解甚至观念混乱加剧发生率增多背景化因素之一。“问责机制偏弱,吸取历史教训较少”,更会进一步促进文本精神被滥用上纲上线形式主义趋势愈演愈烈现象产生。
总结来看,“ 不 知 法 既 次 , 风 险 自 负 ” 或 “ 不 知 法 值 得 怜 悯 ” 的观点都未能真实准确表达 " 不 知 法 与 追 刑 关系" 。只要抛开个体主管部门是否配套完善以及司业管理标准是否统计到位影响力两大难题进行探索实践, 尤 其 是 在 改 革 开 放 新 形 势 下 , 我们 所 推 行 的 司 版权 目 标 主 义 和 安 全 生 成 规 范 必将 更 加 明 清 地 展 示 出 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