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除了物证、书证等实物和文书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证据——口供。而这个口供往往需要依靠当事人或者其他目击者来提供。于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与控方之间展开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所谓“谁说得清楚”。
因此,在我国司法制度下,“见义勇为”并不仅仅指英雄救美那么简单。如果你在路上看到别人遭受伤害,并且主动站出来报警、协助抓捕罪犯,则会成为一个关键性的“现场记录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称呼的‘’目击者‘’。
对于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影响力 的 “见义勇为” 目击者们必须全面地介绍他们发生事件时候所能够回忆起来所有情形 (即完整陈述);同时不能误导诉讼参加方及其代表以及法庭本身(即真实陈述)。但更多 ‘’普通‘’ 目睹行凶现象 甚至可能没有惊心动魄或极端暴力, 轻微恐吓 或 看到某些可疑活动, 还需负责向公安机关说明自己观察到了什么.
无论如何,“视听同步”的原则都应该得以保持:既然咱没记住啥精确时间节点和坐标位置信息 ,最好将眼前发生事件周围环境描述地尽量详细; 如果可以拿手机录像/音带偷窃行径,请务必交给公安部门后再离开。
总体而言,《民诉诉讼程序规定》第99条明确规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时,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有权进行询问。” 所以大家不用担心会错失最佳解释机会 —— 只要注意语气姿态 和 提高专业素养 在经历堵截盗贺马拉松赛车手悬赏缴获奖金等紧急情况下 -- 公正客观地描述你们知道/看到全部完成递交笔录工作 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