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日前宣布,已对一名疑似涉嫌违法犯罪的外籍男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这起案件引发舆论广泛讨论,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之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人性关怀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强调采用“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该外籍男子就是罪犯。此时仅仅是侦查阶段,并未确定其是否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或者是否构成了某种违反中国相关法规、条例等行为。因此,“限制个人自由”的重要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限制”并非剥夺。“自由权利”的受损不能超过合理范畴;更需考虑被监管对象所处环境条件、身心健康情况及其他具体情形而进行适当灵活处理和管理。
正视上述难题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提出,“对于可能危及社会秩序或者可能影响正在处理案件工作进展而无正当理由离开居住地点或者指定区域等行为”,可以进行“限制出境”。
值得一提的是,在《治安管理处罚办法》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应按下列程序将遭羁押期间内确诊患有癌症,肝硬化,艾滋病等符合医学证明标准不适于收容教育(即感染传播风险大) 或 收容教育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的 管辖机构报请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执行。”
总之,我们希望每一个被监管对象都能够在尽量少失去基本生活品质前提下接受有效约束与惩戒,并最终获释清晰完整表述他们所经历过程真相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