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法律与公平的博弈
2020年12月14日,百度前总裁张亚勤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2月22日,他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关于我目前所处情况和案件调查进展的说明》,称已经被批准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暂时获得自由。
针对这起事件,在社交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认为张亚勤在面对司法机构调查时选择逃避、隐瞒真相,并利用个人资源进行打压;也有人则表示应该尊重他作为一个企业家、一个父亲、一个丈夫等多重身份下付出过努力并积累过成就的事实。
无论如何,我们需要看到,“取保候审”是中国刑诉程序中明确规定之一,它不仅体现着国家依法治理原则和相关立法精神, 也符合当今全球推行普遍使用押释制度(Bail system)趋势。然而在具体操作上是否能兼顾维护司法权威及追求正义处理呢?
首先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69条规定:“ 对于非必要情形下羁 押 带来 的 不 良 影响 , 取 保 候 审 应 是 正 当 必 要 的 措 施 。 ”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21世纪初期以 来 , 我 国 利 用 “ 取 保 候 审 ” 处 理 刑 案 发 生 总 数 明显 上 升 . 在 具 验 中 , 收 缴 抵 押 物 ( 如 房 屋 或 欧元存款证书),或者增加监视范围等手段都可以提高检察院确定可执行性可能性;同时加大外部影响力渠道通达程度,则会降低其风险系数和逃跳概率.
但从另一角度考虑,“ 取 记录式传唤 ”、“限制 出 行 自 主”,甚至连电话电子邮件私密信息都可窥视…此类预防控制手段若未按正常标准运转将产生臭名昭著想象空间. 更造成专项执业门槛边界模糊条件完备缺失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基本偏向每位被告享有最大化荣誉益处, 并放松变更管 辖 地 / 异地送达 /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