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起点是由司法官员发起的“状告”,而今天我们所说的刑事辩护则源于西方文化。尽管历史长河中有着无数次改革和演变,但这一制度始终保留下来,并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然,在很多人看来,“被告”的身份本就意味着罪恶。因此,在旧时期,“审理者第一、证据第二、甚至过程都没必要”的观念十分盛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相继出台《公正审判原则》等相关法规才开始重视并确立了现代意义上完整有效性质量体系。
在如今已经非常成熟和先进(比如拥有知名案例指导实践) 的西方国家里面,《莱茵伊斯特案件》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曾引爆舆论场与政治激情 (即使其中也涉嫌种族歧视),最后却推动了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反思并做出调整 ;而在我国,则近年来陆续颁布修订《民诉法》等文件明确提倡坦白认罪主动揭发配合减轻处罚力度 ,同时各级院校也设立越来越多以学生自主选择参加为基础普及模拟庭审活动——目标固然是更好地培养未依赖外界干预能够应对挑战解决难题之能力 ,但同样映射出一个新兴市场正在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