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于很多被告人来说,坦白交代可能会面临更重的惩处和社会排斥。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案例表明:主动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获得较轻量级或减免判决。
首先需要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有罪推定”原则适用。“有罪推定”要求公诉机关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并提供足以支持其指控内容成立的证据材料;而当这些材料不能否定“无辜”的情形时,则应予以宣告不 guilty(即无过失)。然而,在大部分时间里,“质疑及撇清嫌疑”的任务落到了被指控方肩上。
那么在审理期间如何处理好两难境地?此时建议选择保持沉默或尽早招供,并向检察院、公安等相关司法工作单位主动投案自首。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办理涉黑恶创新型聚众性组织违反治安管理领域强制教育案件规范化程序通知〉》(2019年)文件第14条:“从实际出发,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且通过回答询问书达到销毁非正常手段来源物品目标后申请解除强制教育决定, 可进行附加裁量: (三) 确信该当事人已经归还全部赃款; 或者确信该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