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一直存在着“宁可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的观念。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这点。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度。
首先要明确的是,“应当定罪而未能定罪”、“应当处分而未能处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等价关系。比如说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公共安全问题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则必须进行惩治;即使可能出现冤枉了无辜人或者误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后果。
然而对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来讲,并不能采取过于严厉措施以防万一——毕竟我们没有理由去牺牲合法权益换取所谓“最高效打击率”。例如非恶意食品质量缺陷引发销售纠纷、道路交通管理时期内酒驾肇事致死逃逸等情形下就需要考虑是否可以从简免责甚至通过调解达成双方皆满意结果。
同时也需注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概括裁量权问题。“概括裁量”指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何种制裁方式(包括起诉/不起诉),该项权力属于检察机关和警务部门职责范围内。(注:“扣押5天以下”的民事勘验程序除外)
总结来看:任何时候保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稳定都将获得优先考虑;对待普遍群众则更多地侧重尽善尽美服务化处理模式 —— 能够能用功求精亦无妨留白听命仔细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