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自首”,你真的了解吗?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作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自首”。但你知道吗?并不是所有形式都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自首”。
一般来说,“自”指本人;而所谓“控制力”的概念,则涵盖了多种因素:比如是否有组织计划、是否涉及他人等。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此外,在提交书面材料前到达公安机关也可以视同投案。(例如先打电话通报后再去警局)
那么什么样才算得上有效地供述呢?必须要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 犯罪事实;
- 自己身份(姓名、地址等);
- 未查明犯罪事实与其他嫌疑对象之间存在共同犯罪关系部分。
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 必须确信帮助抓捕其他嫌疑对象会产生效果。
- 在立功表现方面不能够过度宽容走极端。
最后提醒大家,请勿滥用或误解「 自 首」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