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方面需要遵循一些固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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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与鉴定原则 对于可能失去或者变质的物品,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按照程序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置;而对于涉嫌伪造、篡改等情形存在时,则需经过司法机关指派专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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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非法获取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禁止利用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手段从被告人口中获得有罪推断所必需之材料;同时也不允许使用通过违反宪法权利获取来自协助侦查部门提交给检察院或审理庭作为基础文件(即“间接”否认)和无论何种方式都不能使用受到了精神压力影响下发表出来言辞作为某种结论性意见(即“直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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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当事人申请并调查核实后再采信其供述原则 如果一个被告提起异议声称他们在警局期间曾受到残忍待遇导致其供詞是否真实可靠, 司法工作者可以根據合适程度考虑相关信息並調整相应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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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服从客观公正地谨慎分析所有已揭示前因后果线索,只有在确信没有任何合理怀疑還能夠互相碰撞支持後才可确定该项特别领域具备立案条件
以上四条就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常见的四大学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