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社会上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欺诈和骗局。这些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心理造成伤害。因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诈骗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严重手段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等情节严重的认定为恶劣情节:(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欺骗;(二)借款而意图拖延支付期限或者逃避偿还;(三)合同转让后未按约留存足额价款。” 可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被视作违反刑法并具备“恶劣程度”的基本条件之一。
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对部分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小型经济案件予以详细说明:如私自挂牌买卖房屋租赁信息;利用电话、网络发送催债信及敲门要账等方式扰乱他人正常生活;通过擅自更改原告身份证号码获取通讯费减免优惠资格…… 这类案件均可涉及到治安警察机关出示相关证书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总体而言,在我国司法系统内打击金融领域内舞弊和违规操作已得到加强与完善。近年来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订单配送环节推出清单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奔跑2018”专项整顿运动方面立场均表现极其坚决,并将进入淘汰落后企业防范风险共建美好电商市场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