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在法庭上,一个完整、有力的证据链将会成为定罪和无罪的分水岭。对于辩方来说,在掌握了足够多且有效果的破坏性或反驳性证据后才能展开一场真正意义上公正合理之争。
首先,什么是“物品”?《民法典》规定:“物品包括自然物、人造物和财产权利。” 房屋、车辆等显然都归入这个范畴内;而如股票等则更偏向于前者即财产权利部分。
其次,“抓捕现行”的定义十分明确。“被宣告追查通缉或正在逃避依法惩处时”,如果警察发现他并进行制服,则称之为“抓捕”。换言之,只有当嫌疑人面对着某种程度上直接到达罪名认可标准(例如眼见过盗窃),同时又企图逃脱司法制裁时才可以采取此类方式。
进一步地,“不得强迫陈述”也应该算得清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非常手段强迫涉案当事人作出供述。” 涵盖范围相当广泛,并没有局限于特别搜集信息工具使用情形下——比如律师所代表政治异议份子因与外交机构打官司而滞留海外期间令家里老幼身体壮年全部被看管起来 ,甚至连通过心灵鸡汤式故事引导客观条件下实施口供改变都会视同暴力挟持。
但问题在哪呢?旧日那些靠着卷铺盖跨省找生意模式已经渐渐消失殆尽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网络环境极大程度加速推动全球市场化运营模型普及率提高, 使我们从国内网站购买离美洲高档轿车零配件周转箱毯子奶粉手机数码产品阅读器到其他单元区域商品货源统统摊平, 就像淘宝花钜资设立专门保障商户投话始终安全系列资源助攻计划 —— 这样未必堵住黑色聚点孕育土壤存在. 能不能用东南西北四角补位方法去排除相关风险?
总结起来就两字: 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