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方通过违约、欺诈等手段获取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时候,“不当得利”原则就应运而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一方因非法目的而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取得其它人财产或者其他重要权益,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已经转移,则可以请求恢复被转移财产,并赔偿损失。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当得利”原则呢?
首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该收益是由于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导致(如缔结了相应协议);2. 取 得此类收益并无正义性基础(即所谓 “非常事务”,例如发现别人丧失东西后将其归还给本来所有 者),但同时也没有直接反社会价值 (如窃钩物品) 。只有满足以上两点, 才可能构成" 不 当 得 利 " 的范畴。 比如,在办理房地产买卖手续时,房主故意隐瞒了该房子曾经发生过火灾事件,并以虚高价格售出。购买方在知道真相后认为自己遭到骗局并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最终判决结果是退回购房款项和向购买 方支付相关费用作为补偿。
再比如,在公司股份交易市场上操作股票造成大量暴力波动从而牟取暴风级巨额资金;亦 或 者 在 投 标 中 操 纵 军 市 科 学 计 划 同 样 实 属 非 法 行 为 , 这些都 是 构 成 " 不 当 得 利 " 的 典型案例。
总体来说,“不当得利”的核心思想就是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业信誉度,并弥补另外一方因此带来损失造成伤害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