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对一名涉嫌性侵未成年女童的男子进行了“取保候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这种被称为“取保候审”的措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其具体操作却备受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取保候审”是指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不能立即逮捕或者羁押时,由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件办理机构,并根据该当事人情况作出是否采用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及约定好下次应前往报到时间等内容后放行。可以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取保候审”是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杜绝违法犯罪两方面考虑之间一个比较优秀的平衡点。
然而,当前我国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 对于有可能销毁证据或逃匿风险大的重要案件来说,“取保候审”的效果相对较差。
- 有部分地区警察难以承担长期有效守望与管理带来压力;
- 取消原本应该进入诉讼阶段处理所需时间过长。
回归此次事件本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尚无足够证据确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标准且权利义务能主动履行,则给予口头敦促;如已经确认,则可依以下方式处理……”。那么,在目前缺乏充足客观证言、物质线索甚至呈现精神状态失调表现(惧怕紧闭空间)等个别困难条件影响时, “口头敦促+ ‘ 取暂停 ’ ”就显得更加符合实际需要了——既避免错杀错伤也须坚决打击恶意欺骗手段背后造成其他社会问题发展悬念来源。(参看《民用非舱外活动场馆建筑设计规范》)
总之,“北京‘ 取暂停 ’ 模式推送成功开启新模式!”这样评价还没有完全站稳脚步。“ 预防比挽救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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