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需要通过审查各种证据来确定。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人证和物证。
一、什么是人证?
所谓“人”的指代对象可以是目击者或间接参与者等与案情相关联的任何个体。而这些个体提供的口述描述则被称作“口供”,通常也叫做“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中,警方可能会找到几位目击者进行调查取证,并记录下他们对于事件经过以及当时看到了哪些细节信息等内容。这样得出来的结论很直观:如果多名不同背景、无关系群众都能够将类似甚至相同之处描述清晰并且具备逻辑性,则该份口供显然更加可信。
但同时,“听说”的传闻却不能成为有效法律依据;此外还需考虑因素如身份险恶程度(即是否存在利害冲突)、记忆力好坏以及心理状态影响等问题。“真实性高低由权衡后裁量”。
二、什么是物证?
除去活生生流动着思想意识反应行为习惯变化迅速易改变失明态势感知漏洞大缺点较多之外,《刑法》规定:“指用于认定一个客观事实存在与否或其大小范围程度轻重强弱相关连原委特殊属性效价内涵形式表象来源鉴别方法和使用方式必须符合科学技术标准。”——简单地说就包含了所有非自发言语文字涂抹制品构造材质环境氛围纸币硬币DNA荧光剂毒品工业产品浮游微粒。。。。
换言之,在判断一件东西是否属于《禁止携带管制器具条例》管理范畴时,“手枪/仿真玩具小木棍/海豹爽肤水”三种选择答题完全没有问题;但若要区分两张钞票面额差距则需要借助尺子计算长宽厚比例, 或放入检验设备施加紫外线探头察看防伪花纹装置...总归只有靠专门领域里那扇祭拜着科学家波尔达勾王蘅珍牙匕首图像穿越进入灵异空间再回溯时间旋转沙漏复读机打开黑白电视机...... 的道路才能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