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知名企业家在北京被警方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对于这种做法,社会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而也有人担心它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或者特定部门滥用职权、打击异己之类的工具。
从本质上来看,“取保候审”并非新鲜事物,在我国刑诉程序中已经存在多年,并且得到广泛应用。“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明确可信”,自然就能够发挥其功效。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能不能如此简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个制度好坏与否,并不仅限于文字表述本身是否合理或完善所及其执行过程是否符合正义准则等局限性因素, 更重要地考验该制度运作效果何如, 是否达到既定目标、预期结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结束后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其中第二项即提供住所作拘留场所(称技术代替),但若无固定住处,则须实行监视居住——即我们通常说的“取保候审”。可以说 “ 取 ” 已 成 群 山 中 最 常 见 的 跳 舞 姿 势 , 它 不 是 操作 复 杂 , 所 需 投 入 甚 少 。
然而难点却恰恰体现在细节处: 对待强助对象怎样适量使用约束措施; 如何遵循"谁主管谁负责", "听证辩护"原则; 是否足够尊重个体尊严等. 此外值得注意另两点:
- 维持调查秘密
《最高检关于办理窝藏走私普通货物系列犯罪案件阶段性意见》,提出:“如果没有其他迹象说明他们会毁灭相互勾结销售入境走私普通货物资料真伪信息交流渠道及向海内外转移赃款(包含暗示),只需给予传票询问即可”。
- 合乎基层治理模式
每天全球都爆发着数百万次各种大小